2016年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现代管理学概论、行政法学(跨学科加试)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相互辩驳和论证。辩论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双方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以此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集中到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之争。辩论的特点是:
①以现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即辩论对象的特定性。
②在诉讼过程中,如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则只能就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辩论,即辩论内容的可变性。
③辩论的实质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和侵权。即辩论的有限性。
3. 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
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它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4. 信访
【答案】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5. 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6.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7. 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行政复议决定分为: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③决定期限履行;
④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8. 行政指导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判例法中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
【答案】在判例法中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强化法律规则的调控能力。
(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规则推理。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法律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10.简述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
【答案】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主要有三种: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一方面,复议机关不仅受理行政违法案件,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复议机关不仅受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引起的行政案件,还受理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比如侵犯受教育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自由等的行政案件。
②《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提起复议要求。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审查的申请。
(2)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人民政府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法律、执行政令、遵守纪律进行监察,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和公务员申诉案件的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权,对应的是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即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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