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综合知识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指导的自愿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自愿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行政诉讼中真实情况不明,需要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①待证事实是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②待证事实是真相不明的法律事实;
③待证事实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证据事实;
④行政诉讼的待证事实还包括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
【答案】行政合同的法定原则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
表现在:
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②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
③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卞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目的。
4. 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5.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6.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7.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①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②两者的区别是:
a. 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的,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为前提。
b.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便使相对人的义务得到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及蔓延,或满足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使一定社会秩序保持正常状态。
c.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课以的作为义务,即没有主动履行行政主体课以或规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强迫其履行该项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反法定的小作为义务,而作出了行政法规范禁止的某种危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对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义务,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而由行政主体临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d. 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作出,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依行政程序法规范作出。
8. 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
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简答题
9. 我国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 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变化?
【答案】(1)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特征
我国《宪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职能包括:
①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②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③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④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由此可见,我国国家主席具有以下特征:
①实行个体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
②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元首或国家主席或总统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解散议会的权力相比,中国国家主席的职权范围甚小。
③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制度做了以上规定,但是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并不是从其确定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宪法分别有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并且我国宪法也经过历次修改,对于国家主席在我国宪法以及宪制性文件的规定来看,1954年宪法以前的《政府组织法》也对此予以了规定。所以,纵观国家主席职位的变迁,需要从以上宪法及其宪制性文件对其的规定变迁展开。
(2)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
①国家主席的前身是1949年《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当时最高的权力机关,集体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委员会主席只是权力有限的成员。
②1954年宪法首先设立了国家主席机构,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具有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的职权,国家主席属于实权机关,职权范围很广。
③1975年宪法明确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并肯定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豹地位,使之成为各级人大常设机关和人民政府,国家主席制度遭到暂时性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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