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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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2. 其他规范性文件
【答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无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政党的文件等。随着行政主体理论的不断发展,一些特殊的主体如社会团体、学校等,其组织章程或其他一些特殊的规则,也成为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4.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②可致权益受损性:③多样性。
5.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答案】①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的含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
a. 主体不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的法院的或管辖权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
b. 原因不同。行政委托是为方便行政事务管理之需要; 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c. 被行政委托的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是更合适管辖案件的法院。
d. 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管辖和审理。
e. 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委托决定,规定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且要监督其行使;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负责,上级无权干涉,只有审判监督权。
6. 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的规定属于行政听证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理。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7. 行政指导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8. 行政法制监督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答案】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与此相应,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严格地说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另外还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如行政机关违法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都可以适用返还则产;
(2)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是:
①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②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③财产己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这主要是指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各种费税、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除上述财产权损害外,还有其他损害财产权的情况,如对商标权、专利权造成侵害,小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而造成的侵害等。对这类损害,国家赔偿直接损失。
10.行政行为的要素。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
(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个人、一般社会组织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种公务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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