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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929经济法专业综合二(经济法学、民法学、德国概况)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市场管理权

【答案】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权力主要有:命令和禁止权,表现为国家机构对有关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得作出某些经济行为的权力; 批准确认与撤销权。家机构依法同意或取缔某个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或经济行为的存在或消灭的权力; 人事上的任免权,国家机构依法对有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国营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与兔除等。

2. 操纵市场行为

【答案】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3. 基准地价

【答案】基准地价,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的某种需要,按照土地等级或土地收益状况,计算或评定出来的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的土地平均价格。它是政府控制地价和进一步评估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底价的基础,也是征收土地税费的依据。

4. 反垄断法

【答案】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5. 税收饶让

【答案】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的减兔优惠的那一部分少缴的所得税款,特准给予饶让(让利),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这是对非居住国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优惠的落实。一个国家如想获得税收饶让,一般应通过谈判,争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以解决。

6. 企业

【答案】企业是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上述定义包括以下含义:

①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②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③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④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问答题

7. 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案】经济法与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同属国内法体系,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交叉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①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②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③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④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作为协调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③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④调整方法小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8. 证券违法行为包括那些种类? 法律针对这一行为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案】(1)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

①违反信息公开文件真实保证义务

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证券发行人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对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②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③操纵市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④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

⑤信息误导,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

⑥违反对证券发行的审核

a. 非法公开发行,即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b. 虚假发行,即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c.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⑦违反对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⑧违反对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 上市公司的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股票。

⑨国务院授权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a.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或批准;

b. 证券tIhRrt. 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违反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

c.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d.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⑩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2)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