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2.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5.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

律承袭。

6.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二、问答题

7. 简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渊源及在秦朝的发展。

【答案】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御史源于周时的史官,是为天子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掌赞书而援法令”,进而负有某种非专任和经常的监察责任,并渐渐形成机构和一套制度,到汉代发展成古代中国特有的监察制度。从渊源关系上讲,秦代可以说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发端。原秦国时已有御史之职,行使监察职能发端于战国末期。

(1)据《史记》记载,统一六国后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该府长官,掌监察,其位略次于)}相。有权监视百官,并随时向皇帝享奏、进谏,参与机要。下设御史中)}二人,负责执掌图籍兼纠察,并受命巡视政事和司法审判。时人谓:秦始皇“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专事告密的御史大夫当然最为皇帝宠信。

(2)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在全国的建立,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皇帝对百官的全面控制,给御史大夫以三公之位,加重其职权,对全国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考察,并向地方派出监御史,对地方实行监察。秦代监察制度虽属初创,尚不完善,但为汉代以后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3)有秦一代,从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建立,到二世三年(公元前206年)败亡,共历15年。在这短短的15年里,统治者任法专刑,以为天下统一,可以“意得欲从”而“臣畜天下”了,始皇末年(公元前209年)更是“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加之征伐摇役,赋敛无度,使百姓发出“阿房、阿房,亡始皇”的怨怒之声。《史记·秦始皇本纪》讲,及至二世,“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致使“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终于导致《汉书·刑法志》所说的“天下愁怨,溃而叛之”。在陈胜、吴广的反叛带动下,秦朝迅速灭亡了。

8.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变革。

【答案】随着法律制度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刑罚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刑罚体系的变革,初步形成封建五刑体系。

刑罚体系的变革主要包括肉刑制度的逐渐废除、劳役刑地位的提高和流刑制度的确定。

①自汉代文景帝改革肉刑,对于肉刑的存废就引起过数次论战,最终肉刑的废除成为不可逆

转的历史趋势,刑罚向人道化的方向发展; 继剿刑和斩左右趾这两种肉刑之后,继北朝西魏和南朝陈废除宫刑,肉刑不再作为正式的刑罚,退出正式的刑罚体系。

②劳役刑地位的不断上升。以晃刑、答刑和一定期限的徒刑作为完刑或“耐”的刑罚产生,作为死刑之首的刑罚开始在曹魏《新律》中出现,并为晋代《泰始律》继承完善; 劳役刑地位的提高,大大地促进了刑罚体系由肉开U 中心主义向劳役刑中心主义的转化。

③流刑作为正刑的地位确立。一方面,流刑由来已久; 在夏商时代,即有“流肴五刑”,流刑长期作为替死之刑存在,表现为戍边等强制到边疆定居、服役的刑罚,但没有作为正式刑罚体系的内容。另一方而,肉刑存废的数次争议当中,主张恢复肉刑的一派中一个重要观点即是由死刑到凳刑或完刑,刑等相差过大,体系并不合理; 而流刑作为正刑的确立,则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北魏和北齐正式规定“降死从流”,流刑开始在正刑体系中出现; 北周《大律》又将流刑系统分为五等,使流刑作为正刑刑种具有了规范上的科学性。

④《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就,最终确立杖、鞭、徒、流、死五刑体系,初步形成了封建制五刑体系,基本完成了刑罚体系的封建化过程。

(2)刑罚适用制度的儒家化程度加深,儒家精神对刑罚制度的改造基本完成。

这一方面的变革主要表现在身份伦理关系作为刑罚适用原则的地位确立下来,包括“八议”、“官当”等同罪异罚制度的确立,缘坐制度的变化,依服制定罪的原则确立以及“重罪十条”制度的产生。

①为了符合儒家礼教原则和家族伦理精神,将妇女缘坐的范围确定为根据是否出嫁、止坐一家; 并且按照眼制的规定,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的制度,充分贯彻儒家“孝道”所倡导的礼教精神。

②受到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范围在法律规定上呈现缩小的趋势,对妇女和十四岁以下男丁的缘坐不再适用死刑。

③为了贯彻儒家等级伦理秩序的要求,确立了“八议”、“官当”等保护贵族官僚司法等级特权的制度,根据身份的不同,同罪异罚。

④为了强化封建统治秩序和儒家伦理道德,《北齐律》将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和儒家伦理精神的犯罪进行系统归纳,规定了“重罪十条”制度,凡属这十种行为的,要加重惩罚。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完成了法律制度儒家化和封建化的过程,初步形成了封建刑罚制度。

9. 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的情况。

【答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1)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节禄制度己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并且不能适应在国君统一领导下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需要建立一套崭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的新兴贵族在兼并战争中对占领的地区便采用由国君直接管辖的郡、县这种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