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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要说明宪法实现及其与宪法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1)宪法实现是宪法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尽管宪法实现在不同的社会或国家中会存在区别,但它们都应当体现两个统一:一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内容的实现相统一; 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实现相统一。具体说来,宪法实现包括三层内涵:

①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

②宪法实体内容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并根据立宪的要求形成具体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

③宪法体现的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以上三方面构成宪法实现的三个系统,即宪法的规范系统一宪法的实施系统一宪法实现的结果系统。

(2)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一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表现为:

①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 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②宪法实施和宪法实现的区别表现在:

a. 从含义上看,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b. 从内容上看。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外,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c. 从结果上看,宪法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d. 从逻辑关系上看,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

2.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案】(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军事统率机关,在整个军事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

②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产生;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③宪法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④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处于从属地位。

3. 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答案】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

(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4.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答案】行政、立法和司法是政治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个部分,这三者的关系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原则,其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对特别行政区的安定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包含两个方面:

①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虽由行政长官任命但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相关审议庭的建议将可免职。

②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

(2)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具体体现在:

①行政长官有较高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有权从特区整体利益出发,协调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关系,可以签署法案、预算案,提名主要官员,仟兔行政会成员,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领导政府,决定政策发布,发布行政命令,决定政府官员是否向议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③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中有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凡是涉及公共收支、政府体制、政府运作的议案,属于政府的专属提案,且政府提案后优先列入议会议程; 其次,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的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外,行政长官享有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①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 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虽然没有绝对否决权,但行政长官若认为该项法律不符合本特区的整体利益,可以拒绝签署并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原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 解散立法会。对于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的多数再通过,而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另外,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当然,行政长官行使解散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行政长官应先进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 其次。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再次,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内,以解散立法会一次为限。

c. 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的生效法律,定期向社会作施政报告,答复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d. 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事先须经立法会同意。

e. 对行政长官不签署而发回重议的法案,立法会经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时,除非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必须签署。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如果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