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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5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2. 单一制和复合制

【答案】(1)单一制是指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即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和单一制相对。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3)单一制与复合制区别如下:

①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山中央政府设立的;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或邦联政府而存在。

②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③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

3.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4. 违宪行为

【答案】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1)公民的违宪行为。公

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2)国家违宪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5. 宪法形式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惯例等宪法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6. 宪法的指引作用

【答案】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7.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8.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二、简答题

9. 试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②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都以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设立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③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并列的伙伴关系,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②设立的目的不同。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③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a.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④自治层次不同。

a. 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

b. 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