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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之宪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内容。

【答案】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一般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同样也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有什么重要意义? 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对于实现立宪目的。确立预期的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回答

(1)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

(2)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

(4)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实施宪法的信心。

2. 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案】(1)什么是制宪权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制宪权可以被看做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使宪法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

(2)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①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②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一方面,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③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的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小可分割和转让。

④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权力独立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3. 国家机构的本质是什么?

【答案】(1)国家机构在本质上是为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职能和任务服务的。

(2)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而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于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和经济基础。根据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国家的性质,可以把国家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四种历史类型,相应的,可以把国家机构分为奴隶制国家机构、封建制国家机构、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3)我国的国家机构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卞义国家,我国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这一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任务和职能而设立和运行的。

4. 试思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有,请列举几例。

【答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存在不足之处,举例分析如下:

(1)基本法解释权规定的不足

①按照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十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与内地存在明显差异,其具有典型的英美法传统。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香港立法机关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也不享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 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是香港的法院,即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的个案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还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方面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司法终审权,这项权力需要一定的基本法解释权,否则司法终审权很难实施。因此,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进行解释。这一规定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一立法权划分上的两难问题。

②实践中还要考虑到,如果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这就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理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但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从而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始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之权力。这就有可能形成有损国家主权的解释的先例,而在香港“遵循先例”这一法律传统下,国家主权受损就可能处于常态。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规定的不足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规定总体上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并且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接受备案及其审查备案的时间和具体程序等也没有规定。

5. 简述宪法的效力。

【答案】(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由宪法的内容所决定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效力

由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而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6.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

【答案】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也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公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在我国公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我国宪法主要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对生存权进行规定的。

(1)通过对公民生命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从狭义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两个概念,生命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是“活着”的权利; 生存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的维系,是“怎么活着”以及活着的状态(生命的质量)。但它们都是关于生命的权利,从广义上说,生命权可以视作生存权的一部分,因此第一代人权对生命权的强调以及对人身自由的重视为后来狭义的“生存权”奠定了基础。

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这一概念,但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阐述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全是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前提下做出的,这也是生存权的逻辑基础。

(2)通过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自由权”与“社会权”都涉及生存权,其中都有生存权的内容。“社会权”包括生存权,而“自由权”中其实也蕴含着大量生存权的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既是自由权也是生存权,具有双重属性。宪法中对公民自由权做了大量的规定:

①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