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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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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一).... 2

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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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五).. 25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投资的规定及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答案】国际投资从根本上是服务于贸易、促进贸易发展的,即它从属于整个国际贸易体系,而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作为该贸易体系的一员,其相关原则也对国际投资构成影响。

(1)GA TS 中有关投资的规定

①市场准入。GA TS 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提供了一个谈判机制。GA TS 成员方并小承担开放服务业市场的一般义务,而是通过具体承诺表来承担义务,成员方的市场准入承诺除其在承诺表中另有列明外,一般不能维持或采取6种限制措施,其中关于数量限制的措施对服务业国际投资的影响是间接的,而股权比例限制和特定形式限制则直接关涉服务业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运作,因而GA TS 关于市场准入的一系列规则都与国际投资密切相关。

②国民待遇。对国际服务业投资者而言,比最惠国原则更重要的是国民待遇,即如何最大限度地打开服务输入国的国内市场,与当地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平等竞争。对服务贸易来说,各国政府对它的干预和管制的程度大大高于货物贸易,也缺乏成熟的国际法规则调整,而且也易受到各种国内立法和措施的隐蔽性的限制和歧视,因此争取国民待遇无疑成为服务业国际投资者的首选目标。

③透明度。GA TS 对成员方的法律、规章、政令和措施的透明度作了要求。就国际投资而言,各成员方不仅要公布并及时报告、提供关于服务外资的专门规定、一般规定,还要保持其所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透明度。

④例外条款。第一,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使各成员方对服务业领域的国际资本流动保持了一定的控制权,这一项例外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 第_,对政府采购与补贴的例外,使成员方在进行政府服务采购时可照顾国内企业,并可在不同的外资服务企业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东道国政府可以对国内服务企业进行适当补贴,以增强其与外资服务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一般例外,使成员方可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等理由限制某些服务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可基于防止服务业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等目的对其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措施。

⑤国内规章。GA TS 一方面赋予成员方行使制定各种新法规以符合其国内政策目标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其成员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以避免将对成员方服务业外资审批程序产生重要影响,构成对外资进入的一种限制障碍。

(2)GA TS 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①GA TS 投资规范中透明度原则、鼓励措施、例外条款等对于资本输入国、输出国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有-定的立法启示。

②GA TS 所体现的协商、谈判的重要思想,正是资本输出国可以遵循和倡导的。

③从GA TS 项下的义务条款来看,发达资本输出国应努力与东道国达成广泛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条款的具体承诺表,应尽力促成东道国国内法律法规的透明化,以使本国的投资鼓励措施得到东道国的良好配合,发挥鼓励投资措施。

④GA TS 对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与照顾需要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立法上予以更具体的制度化,从而更好地促进本国的海外投资。

⑤GA TS 投资规范对于国际投资法制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它建立了一种多边多回合的谈判机制,不断扩大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范围。这种机制对国际投资法而言是一种全新的机制,对十服务行业中跨国直接投资的自由流动其作用不言而喻,对其他行业的跨国投资也有借鉴作用。

2.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答案】(1)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①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 二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

②国际贸易惯例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由各国承认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属于任意性惯例,但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③目前,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国际惯例规则主要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其中最有影响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①双方当事人业己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②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3. 结合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领域,谈谈你对“国际经济法是综合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

【答案】相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作为综合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

①法律部门是指对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力一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由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这种划分也

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新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会出现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就是由于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广泛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或国内法均不能单独胜任调整这一特定关系的任务,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②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又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作为综合性、独立性法律部门的表现

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际私法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因而其主体也一般限于私人。可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和国内经济法。

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a. 它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不仅包括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个人、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他国私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b.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且主要是通过冲突法规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属实体法规范,是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

c.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经济法是调整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它不调整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在这一点上,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国内经济法等有着显著的区别。

④国际经济法分支部门的多样性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从广义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此外,若进一步细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等。

由上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