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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区际法律冲突

【答案】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小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个国家内部小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主要有:①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③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④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2. 反致

【答案】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常遇到的基本问题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又叫做“一级反致”、“直接反致”。

3. 连结点

【答案】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又称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媒介); ②从实质上看,连结点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比较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4. 域外取证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在国外提取有关证据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作证,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5.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6. 司法拒绝

【答案】司法拒绝是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与司法协助并存的一种制度,指国际司法协助的被请求国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过程中,基于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或者是由于对内国公共秩序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对外国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或者是因为违反委托内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所必需的程序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在有关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拒绝给予司法协助的制度。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被请求国在遇到规定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有关委托。

7. mandatory rules

【答案】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则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原因在于它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与价值判断,它所体现的利益内容是被立法者判断为国家与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利益。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8. 《伯尔尼公约》

【答案】《伯尔尼公约》即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缔结。缔约国家于1887年组成了伯尔尼同盟。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历经五次修订,到2006年11月己有162个成员国,大部分成员国采用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著作权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界定了保护作品的范围和权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开放性的国际公约。

二、论述题

9. 试论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国家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原则上享有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非经该有关国家明

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它包括:

(1)管辖豁免,即非经某一外国国家明确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然而,依据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 而且,该国法院也有权对该诉讼中的被告所提出的同本案直接有关的反诉进行审理。

(2)诉讼程序豁免。即使外国国家已明确同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权而作为被告在一国法院被提起诉讼,也仍然不得强迫它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也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形式进行,而且具有严格的针对性。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仍不得根据有关法院的判决对它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除非存在相反的条约规定,国际社会的做法一般都是原则上给予或承认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我国也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10.二战后连结点呈现出哪些发展方向?

【答案】连结点是冲突规范系属中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部分。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二战后连结点的发展方向表现为: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因素,如“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在侵权领域,除一般的侵权行为以外,还有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国际诈欺、国际诽谤、不正当竞争等,从而使侵权这一法律关系复杂化、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仍然给侵权行为之债规定一个硬性的连结因素,既不科学,也不实用,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容易导致不合理的判决。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的潮流。而使连结因素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则是“软化处理”的一个主要手段。

①最能体现这种发展方向的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取代。“所有严格和硬性的法则,大多己被弹性的法则所取代”。对连结因素进行软化处理的思想萌芽,起源于欧洲,并从最具灵活性的合同法领域开始。杜摩兰主张的“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允许当事人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还允许默示选择合同准据法。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法律选择时,很难在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与法官认为当事人本应有的意思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推定的当事人意思,小过是法官自己的意思。随着“意思自治”原则的演进和扩大,具体案件的裁判者确定法律适用的权力,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了。

②“最密切联系”是另外一个灵活性连结因素。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是连结因素的自然要求,其理论渊源可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即每一法律关系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