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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710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主犯

【答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3.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

(1)贪污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①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③私分数额较大。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客体均为复杂的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不同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资产,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①国有财产: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案】(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仟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二、简答题

5.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二者在主体,客体等方面都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作为不同的罪名,更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 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2)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 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

(3)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

忘物或埋藏物; 盗窃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6.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关系? 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案】(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①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

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

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下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联系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 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②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犯罪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④犯罪主观方面上: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 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7. 如何理解针对动物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的性质?

【答案】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对于动物的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应予以区别对待:

(1)针对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纯粹是一种自然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自然不成立正当防卫。

(2)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袭谈不上不法与合法,抵御这种侵袭的行为当然也就无从成立正当防卫,但由于该行为对另一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因而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在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或过失地引起动物侵害他人的场合,可以看作是人的行为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