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710法理学与刑法学之《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犯罪预备。
【答案】(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各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b.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
(3)犯罪预备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等。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这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准各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2.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
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两者的区别包括:
(1)法规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干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只能是想象竞合犯,而不可能是法规竞合。
(2)法规竞合,是由十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 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3)法规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4)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犯,竞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据此,我们可以把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清楚地区别开来。
3. 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答案】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也不认为是犯罪。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 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4.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
【答案】(1)罪刑相活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
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二、论述题
5. 论述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并加以评析。
【答案】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1997年修订后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读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 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涉及具体犯罪众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 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内容之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从刑法分则有关犯罪排列顺序来看,我国的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在现代以突出人权保障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之中,这种有关犯罪排列的刑法分则规定与现行的有关个人权利优先保证的刑法理念是不相符的。我国刑法典的这种排列次序体现了国家社会本位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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