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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土地资源管理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垦殖系数与森林覆盖率

【答案】垦殖系数又称垦殖率,是指土地经过开垦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垦殖率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土地垦殖率=

土地垦殖面积/总土地面积×100%。垦殖率即垦殖系数是反映土地资源利用水平的重要经济指标。

森林覆盖率也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全球定位系统

【答案】全球定位系统又称GPS ,是英文GlobalPositioningSystem 的缩写,它是一种定时和测距的空间交会定点的导航系统,各项全球用户提供连续、实时、高精度的三维位置,三维速度和时间信息。GPS 系统包括空间部分(GPS 卫星星座)、地面控制部分(地面监控系统)和用户设备部分(GPS 信号接收机)。

3. 土地征用

【答案】土地征用,就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用是一种合法地强制性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同时,征用体现出土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与变换,必要的“征用补偿”是保障征用行为的关键。

4. 土地资源调查

【答案】土地资源调查是对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利用程度、权属状况、空间分布、生产潜力、适宜性和限制性等状况进行综合考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土地资源调查的目的是为依法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基础数据,为编制农业区划和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依据。

二、简述题

5. 何谓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土地批租,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又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步骤为土地估价、确定出让底价和出让价格审批。

(5)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二种方式,即协议、招标、拍卖。

6. 如何进行土地利用经济分析?

【答案】在进行土地利用经济分析时,应该首先明确所使用到的边际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对在生产投入中的因素建立相关的数学函数,计算这些因素的边际效果,其次就应该掌握具体的分析方法。

①认识生产因素所产生的三种报酬的变化及其之间的相互联系:

生产因素所得到的报酬(或称产量)可分为三种,即总报酬、边际报酬和平均报酬(或称总产量、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

只种报酬中的边际报酬是最主要的,其他报酬的变化均受边际报酬所制约,随着边际报酬呈加速度上升,总报酬亦增加很快,由于初期的边际报酬呈加速度上升,所以总报酬亦增加很快; 边际报酬转为递减,但仍大于零,总报酬仍以减速度增加; 当边际报酬等于零,总报酬达到最大值; 当边际报酬山零变为负值时,总报酬因此由最大值渐减至零。平均报酬的变化也受到边际报酬的影响。起初边际报酬递增,平均报酬也随之递增,仅仅递增速度较缓和,当边际报酬由递增转为递减时,平均报酬仍然继续上升至相当一个时期。后来因边际报酬递减很多,平均报酬亦小得小开始递减,但递减速度仍较边际报酬为和缓,平均报酬的最高点与边际报酬相等。在此点以前,边际报酬大于平均报酬,过此点之后,边际报酬小于平均报酬。

②以固定因素(土地)为依据来分析报酬变化的各个阶段。

所谓某因素的生产力的第一阶段,即指该因素可能获得的报酬量变化在第一阶段,这是因为该因素在配合比例上数量太少。随着其数量的增多愈加表现有利,故在此阶段内随着该因素的投放单位的增加,它每单位所获得的平均报酬将随之而递增。所谓某因素的生产力已进入第二阶段,即指该因素可能获得的报酬量变化在第三阶段。这是因为该因素在配合比例上数量过多,表现为无益而有害,不仅不能使产量增加,反而减少。其边际报酬是负值。在此阶段内随着该因素投放单位的增加,总产量反而减少,每单位所获得的平均报酬也随之减少。

若仍以两种生产因素配合为例,其中某一种因素的配合比例数太少,则另一种因素必然是配合比例数太多,因为数量太多或太少都是相对的。当种子的生产力处于第一阶段时,意味着种子的配合比例数太少,因此它的报酬变化属第一阶段。这时,另一固定因素(土地)的配合数量太多,其边际报酬是负值。所以就对土地而言,其生产力属第三阶段。反之,当种子处于第三阶段时,它的配合数量太多,其边际报酬为负值。此时,土地则因配合数量太少而使其生产力处于第一阶段。

总之,当我们讨论土地利用时,务必要考虑土地所得报酬与其所需生产费用之间的关系。

7. 从私法和公法角度阐述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答案】(1)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相对于公法而言,私法一般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2)公法私法的关系

①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②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③性质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④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⑤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3)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4)土地所有权法律限制

①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一一空间权的创立

作为对土地所有权根本限制的权利,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上、下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如同土地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区分一样,空间权也有空间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之区分。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与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内的空间不同的是,它是从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空间分割出来的那一部分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以外的空间。空间虽然是无形体,但是,空间最终是对特定地表空间的特定化,空间不可能脱离特定土地而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空间属于不动产范畴。空间权的产生是为同一块地表上的空间成立许多不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空间权应该还属于物权的性质。

②土地所有权横向范围的限制一一水权的创立

传统民法一般将水看作土地的物质组成部份,与土地同为一个客体。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地表、地下的水现代民法不再概括地将水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水量的大小以及水源的具体利用,将水从土地分离出去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土地、水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从水所赖以存在的土地来看,水与土地的关系是土地的横向范围问题,即由水覆盖的土地是否属于民法所称的“土地,’范畴。各国民法都确定,水所覆盖的陆地属于民法上土地的范围,但海洋水体所覆盖的土地不属于土地的范畴。

③土地所有权地下物质支配之限制一一地下资源的权利限制

关于矿业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