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2.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3.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4.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答案】(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5.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

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6.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二、简答题

7.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答案】行政、立法和司法是政治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个部分,这三者的关系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原则,其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对特别行政区的安定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包含两个方面:

①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虽由行政长官任命但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相关审议庭的建议将可免职。

②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

(2)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具体体现在:

①行政长官有较高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有权从特区整体利益出发,协调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关系,可以签署法案、预算案,提名主要官员,仟兔行政会成员,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领导政府,决定政策发布,发布行政命令,决定政府官员是否向议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③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中有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凡是涉及公共收支、政府体制、政府运作的议案,属于政府的专属提案,且政府提案后优先列入议会议程; 其次,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的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外,行政长官享有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①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 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虽然没有绝对否决权,但行政长官若认为该项法律不符合本特区的整体利益,可以拒绝签署并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原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 解散立法会。对于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的多数再通过,而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另外,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当然,行政长官行使解散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行政长官应先进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 其次。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再次,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内,以解散立法会一次为限。

c. 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的生效法律,定期向社会作施政报告,答复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d. 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事先须经立法会同意。

e. 对行政长官不签署而发回重议的法案,立法会经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时,除非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必须签署。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如果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解职。

f. 弹幼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读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劫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②立法与行政的配合

制约是手段,配合是目的。配合的主要机制是行政会制度。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委员的构成是复合的,其中本身就包含一部分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的很多行动都要以听取行政会的意见为必经程序,否则无效,行政长官虽可不听多数意见,但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8. 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

【答案】我国宪法对公共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