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大学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司证券法学)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2.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的资本制度。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资本制度,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不需发起人认缴资本总额,公司在成立后可以随时由董事会决定募集新股; 法定资本制则要求股东必须认缴资本总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4.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答案】(1)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
(2)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
①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②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
③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
(3)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5. 近因原则
【答案】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6. 商号出借
【答案】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7. 交互计算
【答案】商事交互计算是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的商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8.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
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二、判断说明题
9. 人格权与人格是相伴而生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人格的当然体现。有人格就有人格权。既然各国立法均承认法人有独立的人格,那么,法人的人格权的存在就是不言而喻的。
【答案】正确。公民具有人格权,法人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也具有人格权。
(1)从法人的地位出发,认为法人因其目的事业而形成独立的人格,这是其享有人格权的基础。
(2)基于对法人本质的理解,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此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
(3)从历史角度看,二战后,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逐渐获得了理论上的确信。
(4)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法学上的构造,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法人当然可以享有。只不过基于两者的自然属性,人格权的内容有所不同。
(5)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承认了法人可以有人格权。法人可以拥有两类人格权:其一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一般人格权,其二为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通讯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从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人格权是持肯定态度的。
10.在我国,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要受到其设立目的、自身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这既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也是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答案】正确。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要受到以下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上的限制
①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不可向《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②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③借贷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目的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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