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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司证券法)之商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2.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3. 双方商行为

【答案】“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造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4. 关联公司

【答案】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而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企业团体,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团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范围甚广,包括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5.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6. 票据的文义性

【答案】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7. 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8. 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约或侵权导致他人利益损害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责任都是法定责任,即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②两种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即一般都是以偿付一定的金钱为手段。

(3)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保险责任是适法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违法责任。保险责任的产生不是因为责任人违法行为产生,而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违法责任,即只有行为人违法时才会产生责任。

②保险责任不存在主观因素的衡量,即保险人的主观因素不是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上要求行为人有主观的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③保险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 ④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为他人的损失或者侵权提供补救,而民事责任则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判断说明题

9. 我国《婚姻法》只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因此,基于收养形成的养父和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通婚,不在禁婚之列。

【答案】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终止。

10.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之日起,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如果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的不动产己被法院裁定执行给其他申请人,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依照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仍应视为债务人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三、法条评析题

11.简析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本条是关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的规定。

(1)追索权的含义和意义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追索权主要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连带负责的票据担保责任,一般是在支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所以追索权是支付请求权的一种补充或保降性权利,为第二次请求权,也称为偿还请求权。追索权的意义在于: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追索权使票据债权具有完整安全性,使票据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2)追索权的性质

票据法理论认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如保证人等)对持票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