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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司证券法学)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2. 公司章程与合同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合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安排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法律工具,是法律上的主体相互联系的纽带。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是多方当事人同一方向的合意; 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博弈最后达成的妥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对立的位置。

3.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4.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6.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a. 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b.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损失估价费等)。

(3)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7.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8.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二、判断说明题

9.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要受到其设立目的、自身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这既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也是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答案】正确。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要受到以下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上的限制

①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不可向《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②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③借贷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目的上的限制

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

由上可以看出,这既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也是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10.我国《婚姻法》只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因此,基于收养形成的养父和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通婚,不在禁婚之列。

【答案】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终止。

三、法条评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