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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管辖权异议

【答案】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④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公务员法律关系

【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3. 行政规划

【答案】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具有以下特征:

①综合性;

②法定性;

③广泛的裁量性。

4.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

【答案】行政合同的法定原则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

表现在:

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②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

③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卞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目的。

5. 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

【答案】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代理发生的前提是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否则就不能代理。

6. 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

【答案】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

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行政法定是约束行政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控权论”的集中体现,其着眼点在约束行政权之上。

7. 信访

【答案】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8.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台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促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13起失效。

(2)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引起的,撤销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收回给予相对人的利益,行政相对人自负损失; 国家或社会公众所受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据其过错予以适当赔偿; 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则因此要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近行政处分等。

10.简述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由行政行为确立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该义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执行权能。只有在构成了义务不履行的条件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可以实施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于不构成义务不履行的,如对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就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都由行政机关负责,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无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其目的都是实现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合法,就应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合法,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针对一切阻碍行政行为执行的对象,以及应执行的一切对象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内在的侵益性决定了其具体实施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