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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9民商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2. 商法的体系

【答案】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

3. 背书的不可分性

【答案】背书的不可分性是指背书人只能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不得就部分票据金额为背书或就全部票据金额对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分别为背书。凡有违反这一特性的背书均属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之所以确认部分背书的无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权利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票据是无法分割的,权利载体不能分割,票据又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载体上的权利自然也不允许其分割,而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部分背书的效力。

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5.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6.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7. 证券代销

【答案】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

8. 授权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授权资本制下资本内容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①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储备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二、判断说明题

9. 我国《婚姻法》只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因此,基于收养形成的养父和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通婚,不在禁婚之列。

【答案】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终止。

10.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无论何种商业保险,在保险事故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引起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对第三人均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

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能适用于商业保险。

11.依照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仍构成票据质押。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设质背书除必须由背书人签章外,还必须记明“质押”或“设质”的文句。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等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等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则都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法条解读题

1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请分析该条规定的是什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说明这一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该原则的意义。

【答案】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项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

①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②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③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④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2)使用该归责原则的意义

无过错原则是机器大生产时代的产物,随着机器设备的大量使用,侵权事件激增,并且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让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使得弱势一方受到更好的保护。

无过错责任旨在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力一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事主体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适用中还有两个程序法上的意义:

①是减轻原告方的负担,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

②是简化诉讼程序,法庭小必对有关加害人的过错进行听证审理。

四、简答题

13.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

【答案】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在《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 3款中,还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