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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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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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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 试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是否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其内容如何?

【答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董事的身份条件

董事的身份问题,实质是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以及法人与自然人的问题。

对于董事是否是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立法未对董事资格作出规定,即董事既可由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担任。如果董事是本公司的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且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亦受法律限制。

在是否允许法人担任董事方而,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法人董事单位存在,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表。

(2)董事的年龄条件

对年龄条件的下限,各国规定一致,即未成年人不能担任董事。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3)董事的国籍条件,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

(4)董事的兼职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对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董事可否兼职,则法无明文。鉴于董事兼职所滋生之流弊,应对董事兼职问题作出必要的限制。

(5)品行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6)其他条件

为了保证监督权的独立,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2.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案】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的法律行为。

(1)股份的转让方式

股份的转让方式基于股票的记名和不记名而有所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各国立法规定较为多样化,有的采用股票背书的形式,有的采用填写股份转让证书的形式,有的则采用股票交付的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记名股票的转让都需要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股东姓名及其相关项目的记载。我国《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国外立法多采取交付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份转让的一般性原则,表明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和毫无限制的。就多数国家的立法而言,除了立法对股份转让作有必要的限制条款外,也可以章程的条款方式而限制股份的转让。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股份转让应受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发起人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 试论人力资本出资。

【答案】(1)人力资本出资,即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允出资。一般国家的公司法都不认可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方式。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劳务仅能作为无限责任股东向无限公司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不得以劳务出资。

(2)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用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人力资本出资难以确定估价,也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强制执行,因此以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并不是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

4. 简述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及对象的范围。

【答案】(1)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

①放任设立原则

在奉行这一原则时期,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这一原则流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商业兴盛时期。这一制度完全否定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之必要性,由此产生诸多弊端,现已基本不被采用。

②特许原则

奉行这一原则时,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较多奉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对商主体设立采取遏制、禁止态度,干涉限制颇多,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

③核准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但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原则严格。

④准则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这一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及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和严谨,则容易产生法律漏洞。

⑤严格准则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仅规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商主体设立程序颇为宽松,但商主体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对第三人、对社会的责任却加大了。目前多数国家奉行这一原则。

(2)商业登记的对象的范围

商业登记的对象为商主体,我国法律将登记对象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商主体分为三类:公司; 非公司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另一种是二分法,即将商主体分为二类: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l}

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它们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