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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大学教育管理综合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教育行政组织

【答案】教育行政组织是指依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以及规章制度等,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教育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即按其行政主体或者按其所拥有的权限和所管辖的范围,可分为国家教育行政组织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其主要特征有:①教育行政组织是国家性质的社会组织,为国家权力所支持。②教育行政组织具有严密的体系性。

2. 管理跨度

【答案】管理跨度亦称“管理幅度”,是一个主管人员或部门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或部门的多少。一般而言,管理跨度影响管理者对下属的控制强度,影响组织分层的多少,影响信息沟通的速度或准确性,关系下属积极性的发挥。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管理跨度小型化、大型化和权变化三种观点:①传统观点认为,一名管理者管理的下属不应超过6名,只有这样才能施加严密的控制,才能避免由于下属人员的增加而带来的复杂关系。②主张管理跨度大型化的观点认为,这种结构可以使层次减少,有利于沟通; 可以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较少发生权利和责任的重叠,因而使冲突和推诿责任的现象较少发生; 可以使下属享有较充分的权力,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节约资金。③持权变观点的人们认为,管理跨度究竟多大为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影响幅度的因素有:管理者和下属双方的能力; 管理工作的性质; 管理的标准化程度和下作的相似程度; 授权的程度; 管理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等。

3.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

【答案】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是对教职工的智力、体力劳动能力所进行的科学、合理的发掘、组织和使用,为充分实现学校目标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

二、简答题

4. 教育信息公开包括哪些要素?

【答案】教育信息公开是个系统工程,主要涉及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保障四个要素。

(1)教育信息公开的主体

教育信息公开的主体涉及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两个方面。

教育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也包括相关的政府机构)是教育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教育部门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①信息的公共性。因为教育部门行使的公共权力是由公众所赋予的,教育部门所花费的经费也是由纳税人所支付的,教育部门的存在不过是为了代理公众更好地管理教育事务,实现公众的

教育权利。因此,教育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和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信息的所有权人应是公众,而不是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只不过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教育部门无权单方面决定其所拥有信息的使用、处分,而排除公众对信息的利用,并应负有向真正的所有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②信息的不对称性。公众与教育部门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公众是委托人,教育部门是代理人。公众要对教育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而要掌握这些信息,就必须对代理人的信息公开义务提出强制性要求。

③通过透明来实现绩效。透明绩效制的推动力来自公众,通过向公众提供信息,帮助公众作出合理的选择,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在实践中,教育部门在实施信息公开义务时会面临很多困境。如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效率与民主的冲突,政府土作必须讲求效率,但信息公开更强调公众的民主和参与,而民主在某些情况卜可能会降低效率; 稳定与风险的冲突,政府必须考虑社会的稳定,如果信息公开不妥当,就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与动乱; 成本与技术的约束,信息公开是有成本的,政府必须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同时还要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

公众是教育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公众作为纳税人,它有权了解与监督税收的使用情况,它们的信息需求具有很大的共性。但就具体的权利主体而言,它们所需求的信息是有差异的,教育信息的公开必须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差异性需求。另外,还要考虑影响权利主体信息需求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社会因素有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信用、媒体的信用等; 个体因素有利益相关性、文化水平、家庭收入、获取信息的能力、获取信息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等。只有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才能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更好的环境。

(2)教育信息公开的内容

内容是教育信息公开最核心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教育部门对哪些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公众对哪些信息拥有知情的权利。教育信息是否公开应该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①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 另一方面,由于教育信息非常烦琐,要一一列举需要公开的信息是一件很困难,也很不现实的事情。

②利益平衡原则

教育信息公开必须在公开的价值与包括国家安全、个人自由等其他的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价值是行不通的。对信息公开的损益分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不应公开的教育信息,教育部门如果认为有明显的公共利益要求公开,或者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_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本应公开的信息,教育部门如果认为公开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以决定暂时不予以公开。

③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原则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时,平衡点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教育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

教育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地做出是否公开信息的决定。赋予教育部门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但可以使教育信息公开制度更为科学和全面,而且也真正实现了例外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

在信息公开的三条原则当中,核心原则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利益平衡原则和适度自由裁量权原则是有益的补充。

(3)教育信息公开的方式

教育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或称被动公开)。

①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教育部门通过某种途径,将教育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可以减少公众单个申请教育信息的成本,也可以降低教育部门处理大量申请的负担,而且也体现了教育部门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方面的主动性。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构组织与人事信息、各种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决定、各种办事程序与规则、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情况、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教育事项、重大决定草案、教育发展的统计报告等。

教育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有很多,有出版物、网络、新闻发言人、召开教育听证会、设立查询点等。教育部门应该充分考虑教育信息本身的特点、不同途径的优势,以及信息需求者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途径。

②申请公开

各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当中规定,任何政府信息如果没有被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均属于可以依申请获得的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费用:为了节约财政支出,各国政府一般均不负担对私人提供文件的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或组织需缴纳必要的费用。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仅限于提供信息的直接成本支出,不得包括机关内部收集信息的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并应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收取不同的费用,同时规定一些可减免费用的情形。

(4)教育信息公开的保障

①制度保障

目前教育信息公开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因此,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来免除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公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和增加公开信息所带来的回报,尤其是给每个当政者所带来的个人风险和个人回报; 另一方面,要明确责任制度,采取强制措施,把信息公开作为教育部门的一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来实施。

②组织保障

组织落实非常重要,没有专门的人,没有固定的职位,教育信息公开是做不好的。

a. 首席信息官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立了首席信息官(CIO ),其职责包括:参与高层管理决策,领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