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案】(1)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其组成如下:
①宪法制定规范。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②宪法核。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③宪法修改规范。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④宪法律。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2)宪法规范的特点
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②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h}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⑥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⑦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一,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 第二,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3)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同点
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也有很多相同点,主要体现在:
①二者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二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③二者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二者的作用都在于提供行为的指引作用。
(4)与其他宪法规范的不同点
宪法作为一种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亦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①宪法规范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规范还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②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政治性、历史性和概括性等特点,其他法律规范则不具有这种特点。 ③宪法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性,它的制裁性并不体现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体现为一种特殊的制裁方式。
④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范。
⑤宪法规范往往不能直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而其他法律规范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渊源。
二、论述题
2. 试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宪权的行使。
【答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共行使了一次制宪权,即1954年宪法的制定。理由如下:
(1)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来看,只有1954年宪法的制定属于制宪权的行使,其余三次均属于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①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十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宪法的修改包括三种方式:①全面修改,指依法对原宪法进行大部分内容的修改。其特点在于国家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未变、以原宪法规定程序进行、修宪机关整体通过并重新公布宪法。修改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大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实,如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②部分修改,指依法对宪法部分内容的调整或变动。包括两种情况:a. 通过修宪决议进行的部分修改; b. 通过修正案进行的部分修改,即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附于宪法典之后,如1988, 1993, 1999, 2004四次修正案的方式。
③无形修改,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2)从我国的制宪机关来看,只有1954年宪法的制定属于制宪权的行使。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行使,它体现了制宪权的民主性。
三、案例分析题
3. 材料1:在2005年的高考中,16岁的湖北少年李洋在海南考出了897分的好成绩,却因涉嫌“高考移民”,根据海南省教育厅“限报”之规定,无法实现投档,而与本科第一批院校无缘。 材料2:据报道,2006年10月份,上海大学经过审查,拒绝了数十位“国际高考移民”的入学申请,这也是近年来上海高校首次大规模拒收“留学生”。被上海大学拒收的这批“留学生”都提交了合法手续。但上海大学采用考察申请者外国语言的方式认定它们属于“国际高考移民”,即以外国人的身份申请到中国留学的“中国人”,并最终使用招生自主权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1)结合上述材料,请分析户籍与国民教育平等权的冲突。
(2)结合上述材料,请分析国籍与国民教育平等权的冲突。
(3)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要分析“高考移民”学生被限招或者被拒招后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何救济?
【答案】(1)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教育平等权是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我国的户籍制度自产生之初便兼具了分类和分等两个层面的内涵,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分等”的内涵被不断强化。户籍制度不仅仅限于划分人日类别这一功能,它更与教育、住房、福利、医疗及社会保障等制度相联系,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户籍制度成为一种以户口管理为核心的多制度构成的体系,其中包括就业体制、教育体制、住房机制、价格补贴机制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分配,也影响着不同阶层之间的自由流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高考机制就是高等教育资源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分配制度。不同地区、不同户口类别的考生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在标榜“公平”的考试制度下,却拥有完全不公平的被录取机会。这种情形对农村考生和教育条件欠发达省份的考生来说不被录取的可能性更大。从上述案例来看,16岁的湖北少年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却因为其户籍的限制而与大学失之交臂,这正是教育平等权与户籍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
(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这些“国际高考移民”严重损害了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①它是以欺骗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来践踏教育的公平性,窃取了特殊的高考待遇,背离了公平竟争的原则;
②它扩张了教育不公。但凡能拿到国外护照的,都是社会的上流人物。如此下去,优势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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