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宪法、刑事诉讼法)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人权
【答案】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它包含着“人的权利‟夕、“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2.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答案】(1)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具体归纳为四个方面:
①法律技术、概念;
②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③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④有关社会公共事物的法律规定。
(2)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①外国的法律; ②国际法律和惯例。两者通称国外法。
(3)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在于:
①法律继承是纵向的,也就是以时间为标准的,强调的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②法律移植则是发生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区之间,是以地域为标准的,强调的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
3.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4.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二、简答题
5. 简述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答案】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世界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有:
①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②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
③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④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外发型现代化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一般而言,其主要特点有:
①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
②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③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
④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背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
①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
②从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机理上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已经逐渐生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在中国明清之际已经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遭到前清帝国统治集团的无情扼杀,但是到了19世纪初,商品经济己经顽强地生长起来,与前朝相比,它毕竟在晚清社会经济系统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这就为近代的法制变革提供了条件。
6. 辨析:宣告失踪是否是构成性规则。
【答案】宣告失踪是调整性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1)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有了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2)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是: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②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的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宣告失踪制度是规范公民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其所涉及的失踪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该规则之外。无论宣告失踪制度是否存在,人们可以从事此类行为,即公民失踪的行为并不以宣告失踪制度为前提条件。显然,宣告失踪并非构成性规则,而是调整性规则。
三、论述题
7. 法理学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的关系如何?
【答案】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1)法理学与法律史学
①法理学的基本结论是从历史和现实的法律现象的发展与变化中抽象出来的,没有历史研究,如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坚实基础,法理学的任何结论都是没有根据的和不负责任的。
②但任何历史研究都以这样或那样的理论为基础,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绝不仅仅是一个编年史,研究者的任务就在于从中发现各种史料之间的内在的逻辑的联系,不借助法理学,法律史研究是缺乏灵魂的。
③法律史研究中许多新的结论的取得往往决定于两个因素:
a. 新的史料的发现,往往会极大地推动法律史的发展,进而得出一些全新的结论;
b. 没有新的史料但是有新的观点,会对以往的历史作出很不相同的解释。
其中法学理论起到丁关键作用。而把新的史料与新的观点相结合,即史论结合,则是法律史学和法理学发展的共同途径。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①法理学的结论不是建立在个别部门法研究的基础上,而是涉及关系整个法律制度的全局性、普遍性、一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可能只通过一个具体的部门法的研究得出,但是又必须有部门法研究的基础,从部门法的研究中抽象、升华。
②法理学是从比较抽象的层面上对法律现象的把握,它的优点在于能比部门法学站得更高,能够统揽全局性的问题。但是,这种抽象、统揽应该建立在对部门法内容和原则的详细的了解、把握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法理学者能够了解部门法所提出的问题,深入到部门法的领域中去。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