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36法学综合课4(含国际公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力一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仟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小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2.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3.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二、简答题
4.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职权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 试述评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
【答案】(1)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职权的相同点
①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是联合国依宪章设立的主要机关。
②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有权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③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有权参与修正联合国宪章。
(2)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职权的不同点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不同机关,两者性质不同,享有的职权也不同。
①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查、审议和监督机构。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广泛:
a. 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的职权。
b. 大会可以就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进行合作的方面,包括裁军及军备管制方面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c. 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出建议,以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和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实现。
d. 大会可以就它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事项除外。
e. 大会收受并审查安理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以及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f. 执行宪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的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的核准。
g 审核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分配各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审查各部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h. 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全部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经安理会推荐委任秘书长,通过秘书处规章,经安理会建议决定会员国的接纳、停止和除名。
②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关。安理会的职权包括:
a.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b. 安理会在战略防区的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2)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巧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对五大国来讲无疑是种特权,战后一些中小国家要求取消和限制否决权的呼声很强烈。
5. 试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答案】《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①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②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③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
④任何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成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①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③可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成员国执行此等措施;
④如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成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为此安理会可组织并使用联合国部队。
(3)其他方面的职权
①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
②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③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④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⑤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⑤向大会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和开除成员国。
6. 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明知乙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这项行动,甲国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程度不同,但都强调了参与国在行为中的主导和控制地位。主观上,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