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36法学综合课4(含国际公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空中劫持
【答案】空中劫持即劫持航空器犯罪,是1970年《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公约不仅明文规定了该罪的犯罪表现,也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起诉,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的原则。该罪行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2. 外交保护
【答案】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而享有的权利,但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②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③用尽当地救济。
3. 国际人权宪章
【答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二、简答题
4. 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例。这一规定和一般都将司法判例归于从属地位的观念反映出各国不愿赋予法院,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定法律的功能。
b. 一般地说,国际司法判决虽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是,却有助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证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具有连续性,应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
②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司法判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关于国际法院判例的说明和论述也适用于国际仲裁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a. 一般来说仲裁庭是依据法律作出仲裁裁决的,而且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确定国际法的适当的辅助方法。各国政府和仲裁庭将仲裁裁决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据。国际法院总是把仲裁庭的连贯一致的实践和法理作为审案的参考。
b. 欧洲法院特别是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经常说明和解释与其管辖的特殊领域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少数案例,但是我们也应将其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参考资料。
5. 试述国际条约法上的“情势变迁”规则。
【答案】“情势变迁”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的情形之一,为了避免该规则的滥用,公约对该规则的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情势变迁”规则的含义
情势变迁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它是指当事人缔结的契约中都隐含着这样一项条款,或者他们之间至少有这样一种默契,即契约的持续有效或当事人履行契约义务是以订约时依据的特定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如果这种情势发生重大改变,契约即会由于无法履行而失去效力。
当事国在缔结条约时,总是以当时的基本情况为根据来表达其意思的。因此,其所缔结的条约的效力的持久性有赖于当时的基本情况的继续存在,即它们不发生重大变迁,否则,当事国可以因此而终止或停止施行条约。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具体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情势变迁原则经常被引用,但是,由于该原则缺乏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某些国家往往凭主观意志决定,从而导致了对该原则的滥用。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情形
如果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该情况的改变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义务的范围,当事国才可以援引其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②“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方式
公约第62条以一种否定式的用语强调了该规则只能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况予以适用,并且规定
了严格而明确条件及相应的程序保障。根据这一规定,情势根本变迁的理由并不能自动地适用以产生消灭一项条约的效果,它也不允许一当事国不受任何质疑的单方面解除条约,它仅仅赋予一当事国一种要求解除条约的权利,而有关援引这一理由的当事国有义务提供已满足所有必要条件下的证据。
③“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般认为,公约第62条第1项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根本变迁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
a. 改变必须是条约缔结时存在的情况;
b. 改变是根本性的;
c. 它不应当是当事方在其缔结条约时所预料到的;
d. 这种情况的存在必须已经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e. 这种改变的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④“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例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除对援引情势变迁原则作了严格的限制外,还规定了适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它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 二是如果因为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的,该国不得援引其终止或退出条约。
6. 简述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小同于绝对无效,并非自动失去效力,而是由当事国主张。其特点是:条约存在相对无效的原因时,只有受害国有权援引其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可能由于受害国事后明示或默示表示同意其有效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一项有效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主要是宪法,都载有一些限制缔约权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援引违反这些规定作为条约无效的根据。但是,这种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此外,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的,如果在代表表示其国家同意受条约拘束前将缔约权的特定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也可以主张条约无效。
(2)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且此项错误涉及一国于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该国可以援引错误撤销其同意。但是,如果错误是由该国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当时的情况足以使该国有知悉错误的可能,该国则不能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同意的理由。如果只是条约使用的字句的错误,条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国可对错误予以更正。
(3)诈欺
如果条约是因一谈判国的诈欺而缔结的,另一国可以援引诈欺为理由而主张条约无效。
(4)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