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527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答案】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
2. 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3.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4. 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
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6.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7.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8.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9. 浅论公司的终止法律制度。
【答案】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律程序,使其法人资格消灭的一种行为。公司终止的原因
包括: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需要而解散、经营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司法诉讼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和违反法律、法令被责令撤消。公司终止的最常见的形式有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
(1)公司解散制度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
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②公司解散决定做出并进入清算状态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法人主体资格;
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的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被迫解散)。其中:
①任意解散含义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②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两类。行政解散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予以解散,主管机关可以做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的全体资格,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 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下去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寻找不到非诉讼解决的途径,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效力表现在公司依法解散后,公司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将立即进入清算程序(但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除外); 此时,公司的清算人为对外的代表人。
(2)公司破产制度
公司破产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据其自身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并进行清偿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制度的意义体现在当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时,对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强制管理和变价,使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也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地承担损失,从而能合理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公司依法终止。
公司破产程序先后依次是:①破产案件的申请; ②破产案件受理与财产法律保护; ③破产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④破产案件和解; ⑤破产宣告; ⑥破产清算; ⑦破产案件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0.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人身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范围为标准)
①人寿保险,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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