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0404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的资本制度。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资本制度,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不需发起人认缴资本总额,公司在成立后可以随时由董事会决定募集新股; 法定资本制则要求股东必须认缴资本总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 商事登记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3. 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尤其伴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和结构的完善、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经济组织对外交易手段的发达和多样化,商事自治法亦随之发展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规则等。
4.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
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5. 股份与股权
【答案】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量单位。从股份与股票的关系看,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准确地说,股份是指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基本的资本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最小计量单位。
股权,亦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数股数权; 而股权则既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也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6.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7. 公司的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的募集设立可以分为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形式。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8.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
【答案】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者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都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收购对象小同,要约收购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而协议收购通过与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签订协议完成收购。
二、简答题
9. 试析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本票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我国《票据法》
第80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2)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①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
②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③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以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口;
⑤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
⑥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⑦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⑧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10.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