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私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答案】《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一个目的在于统一代理冲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代理行为。该公约对于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与该公约的适用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倾向于实体法的指定,不接受反致制度。

2. 非当地化

【答案】“非当地化”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兴起的一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理论,主张仲裁应该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甚至主张应该摆脱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控制,实现仲裁完全自治。“非当地化”理论是从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只适用于以国家为一力一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后来则发展到国际商事仲裁的所有领域。这一理论虽未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但它己在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和仲裁立法中得以确认。

3. 区际法律冲突

【答案】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小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个国家内部小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主要有:①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③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④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4. 外国法院说

【答案】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小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

5. 定值保单

【答案】定值保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种类之一,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

单。定值保险单所载明的价值,如果没有欺骗行为,就是保险标的物的最后保险价值,如发生损坏或火失,保险人应按此价值赔偿。

6. Proper law of Contract

【答案】Proper law of Contract即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法学家戴赛创立、莫里斯予以完善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一,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适应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7. 指示提单

【答案】指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按照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有“凭某人指示”字样,或仅填有“凭指定”字样的提单。前者叫做凭特定人指示提单,后者叫做空白抬头空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方式将它转让给第三者,无须取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认可,买方乐于接受这种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使用得最为普遍。

二、简答题

8. 判断:一国法院审判任何涉外案件都要适用法院地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一国法院在审判涉外案件时,应考虑本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

9. 判断: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都应依照1958年《纽约公约》执行。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明确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法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办理; 在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执行申请。”

因此,《纽约公约》仅在我国和其他该公约缔约国互相承认执行仲裁裁决时得以适用,否则应该按照其它协议或互惠原则办理。

1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一共设置了几个连接点? 多设连接点的意义何在?

【答案】1961年10月5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其基本的立法原则是广泛承认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1)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法律的即为有效:

①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法;

②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③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④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⑤在涉及不动产时财产所在地法。

而且,该公约还规定,它不妨碍缔约国现有的或将来制定的法律规定上述规则所指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所确定的遗嘱方式之有效性。

(2)该规定的意义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度。而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集中地反映了这种趋势。现在己有许多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有的国家则在国内立法中反映了该公约的有关内容。《遗嘱方式公约》在确定遗嘱方式是否有效时所采用的宽松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许多国家的有关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对遗嘱方式采用宽松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尽可能使遗嘱在方式上有效,己成为各国有关立法的发展方向。

11.简述“法则区别说”及其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答案】“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②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是可感知的,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不占有空间,需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借助形态而定其本座。这种外观形态包括债的发生地和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于表现债权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和评价

萨维尼的学说反映了后起的德国资产阶级要求与其他国家共同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愿望。他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被喻为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其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②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