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3. 选民
【答案】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下列要件:①实质要件。首先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这是积极要件; 其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消极要件。②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这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4.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5.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6.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7.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8.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二、简答题
9. 宪法的各种分类方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宪法分类的意义
①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首先弄清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②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③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或者对宪法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都必须既总结自己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又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点和经验。对宪法进行分类,并对各类不同的宪法进行研究,就能了解和掌握其优点和缺点,从而为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服务。同时,宪法分类对于宪法实施也有重要意义。
(2)宪法各种分类方式的不足
①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流行多年,但从总体来看仍有缺陷。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但以政府体制为主要内容。即便在这种分类所说的成文宪法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虽未规定在宪法典中、却发挥着宪法功能的惯例或法律法规。将宪法简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不科学的,以英国学者惠尔的观点来看,应放弃这种分类方法,而应以“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的方式加以区分。
②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同样不尽科学,主要体现在:
a. 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英国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然而,英国通行的众多宪法惯例实际上极难变更。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仅仅从形式上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加以区分,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容易使人误解,认为刚性宪法难以修改而柔性宪法容易修改。 b. 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此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的意义也十分有限。
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宪法归到同一类别,就和科学分类的目的不相符合,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是不科学的。
10.结合人民卞权和基本人权原则,分析在权利—权力关系中,为何权利制约权力是其内核。
【答案】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公民权利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又体现为一种制约关系。其中,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关系又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内核。理由如下:
(1)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丁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地位。
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从根本上讲,这是由宪政国家中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具体体现为:
①从权利的地位来看,宪政社会确定了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又常常以公民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来表现。只有切实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人民主权的实现才具备基本条件,而政治社会中最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重大侵害的就是国家权力。所以,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得以稳定有序发展,实现人民主权价值的最佳途径。因而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应当是二者关系的关键和内核。
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状况,决定着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的发展程度。从理论上讲,在社会物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一国的宪政和宪法关系就越发达; 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社会机制越完善,宪法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就越巩固,其运行也就越稳定和有序。相反,在国家权力占有优势地位的条件下,宪法关系的发展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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