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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655中西哲学史之西方哲学简史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康德的范畴

【答案】康德的范畴是指知性的先天认识形式,是对直观的综合给出的统一概念。康德认为知性表现在判断之中,范畴产生于判断的行为。他根据传统逻辑建立了由量、质、关系和样式四组十二个判断形式所组成的判断表,并对应地建立了范畴表:①量:单一性,复多性,总体性; ②质: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 ③关系:实体与偶性,原因与结果,交互性; ④样式:可能性与不可能性,存在性与非存在性,必然性与偶然性。在每一类范畴中,前两个相互对立,第三个则是它们的统

一。这十二个范畴共同形成了思维的基本法则。

2. 皮罗主义的悬搁

【答案】皮罗主义的悬搁是指皮罗主义主张的认识事物的态度,即哲学的目的是获得安宁,而安宁由悬而不决、不作判断而来。“悬搁”是中止的意思,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由于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皮罗主张悬搁对事物的判断。皮罗声称,事物同样是没有差别的、不可测定的、不可判别的,因此我们的感觉和意见都不能告诉我们真理或错误。所以我们应该无意见、不介入、不动摇,对任何一个东西都说它既不是也不非,既同为是和非,又不同为是和非。真正采取这种态度的结果首先是沉默,然后是没有任何烦恼。

3. 康德的自在之物

【答案】康德的“自在之物”是贯穿于整个康德哲学的基本概念。自在之物的内涵是:①客观存在着的物。它作为我们感觉经验的来源,是存在于我们以外的物:②超感性的理念它作为理性的先验理念,是我们永远追求而又不能认识的思维存在体。他认为先验理念是现象背后的本质、总原因和总根据。它不是时空中的对象,因而不能被认识。它是存在于思想中的纯粹观念。先验理念有上帝、世界、灵魂三个; ③伦理学中的理想目标。它作为实践理性的主体,在实践上力图实现而又一直不能实现的理想目标,即对人的道德行为做出规定的先天准则。这就是最高的、无条件的至善,是幸福与道德的统一。

4. 康德的先验幻象

【答案】康德的先验幻象是对理性的理念的考察。当理性要求认识现象背后的统一根据时,总要对其进行判断,由于我们只有范畴这个认识工具,迫使范畴作超验使用,错误地把“理想的统一性”当成“现实的统一性”使用,便陷入了先验幻相。在先验幻相之中,我们是受理性的欺

骗。把理念当作先验幻相存在如下错误:①范畴只能运用于感性直观,把范畴运用于经验之外,是超验的使用,产生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②范畴被误用于理念时,理念被误解为知识的对象,但理念不是时空中的对象,不能被认识。他揭示了以往形而上学的错误根源,并规定人类理性的界限以及防止理性的越界行为。

二、简答题

5. 简述洛克关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思想。

【答案】洛克说:“心灵在自身中自觉到的东西,或知觉、思想、理智的直接对象,我称之为观念; 那种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我称之为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的性质。”洛克将物体的性质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两类。其观点如下:

(1)两类性的质的观念

从我们关于性质的观念是否与性质本身相似的角度来说,洛克认为:

①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相似,观念所反映的对象在物体之中; ②我们关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和物体的性质根本不相似,物体有的仅仅是第一性的质,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对象,它们只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感觉的能力。

(2)两类性的质的特点

①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不以人的感觉为转移。

洛克说:“第一种是这样一种性质,不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它都绝对不能与物质分开。”“不论是否有任何人的感官知觉到它们,它们都确实存在着。”物体的体积、广延、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这些性质都可以量化,都是经典力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洛克肯定第一性的质是“实在的性质”,这就是说,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的对象是客观的,不以我们的意识状态为转移。

②第二性的质是凭借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能力在人的心灵中引起的观念。

物体的能力是客观的、实在的,但它造成的效果却可以是主观的,是那些仅存在于人心之中的观念。换言之,第二性的质是物体在人心中造成的不同于第一性的质的性质,第二性的质主要包括颜色、声音、滋味等等。除此之外,洛克认为还有第三性的质。

(3)两类性的质的产生

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物理基础的角度出发,洛克认为,无论第一性的质,还是第二性的质,包括第三性的质,都仅仅是人的心灵的产物,都在物体中有其基础。从一定的意义上来看,它们都是物体的性质。洛克认为我们关于这些性质的观念是由于物体借一种冲击,通过我们的神经或“生命精气”传到大脑,在我们的心灵中产生我们关于那些东西的观念。第二性的质即使只是产生于我们心中的观念,与物体的性质根本不相似,我们也还是把第二性的质归于物体,而不是我们的心灵。洛克说,正如割我们肉的运动和因此而产生的“痛苦”的观念是不一样的,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产生的关于第二性的质也是不一样的。

(4)两类性的质的关系

洛克认为,物体的第二性的质可以还原为第一性的质。第二性的质虽然只是观念,但产生这

一观念的原因却是物体的能力。客观上说,物体只有第一性的质,它的性质也是它在人心中产生观念的能力。关键在于能力是否与它所产生的观念相符合。物体的能力是原因,是客观的; 能力造成的观念是结果,是主观的。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造成的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相符合,是主观和客观、结果和原因之间的符合。当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造成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不相符合时,主观与客观、结果与原因不相符合,但是,两者之间有对应关系; 并且,这种对应不是主观任意的关系,而是可以用机械论解释的因果关系。

6. 康德是如何批判理性心理学的。

【答案】(1)理性心理学的观点

理性心理学认为灵魂是一种实体,因此灵魂是知识的对象。理性心理学对灵魂是一种实体的论证如下:

①大前提:实体是只能作为主体而被理解的东西。

②小前提:灵魂(思维存在者)是一种只能作为主体而被理解的东西。

③结论:灵魂是实体。

康德认为,传统的理性心理学在没有感性直观的情形下,把“实体”的范畴运用于“灵魂”理念时,会产生逻辑的悖谬。他还认为,知识是概念和直观的结合,那么,断定灵魂是一种实体,不仅要依靠推理,还需要依赖感性的直观。

(2)康德对理性心理学的批判

康德认为这个推理的悖谬在于犯了三段论推理中的“四名词”的错误,即中项没有保持同一意义。这个推理中的中项是“主体”,大前提中的“主体”是指可能在直观中呈现的实在的主体,事物的独立存在,它是人的意识之外的认识对象; 小前提中的“主体”是指认识主体,是自我意识,它不属于现象界,不可能被感性直观到,因而不具有客观性。理性心理学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所以这个推理是错误的。

康德的“实体”只能被运用于感性直观,是指经验对象的独立存在。康德认为理性心理学把思维主体的灵魂作为实体,造成了理论前提的根本性错误。

7. 请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比较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异同。

【答案】(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内容

①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是从一种假想的“自然状态”出发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依据自然法而享有各种天赋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然法则或“利己心”的支配。

②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用一切手段来寻求和平与自卫; 由此推出的第二条原则就是:为了和平与自卫,人们宁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前者造成了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后者则达成了一种社会契约,最终导致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

③霍布斯强调,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使人们免于相互残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的个人或议会,这个“第三者”体现着全体订约者的人格,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