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带来了哪些恶果?
【答案】清末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制度,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果。
(1)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中国作为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从唐时起直至明清,在对外国的司法管辖方面一直行使着完整的司法主权。从唐律到清律,均有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管辖的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纠纷时,都必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约束及中国司法机关的裁判。
而领事裁判权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涉外案件无权管辖,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并执行外国法律,结果中国竟出现“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异现象。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身符。
由于有了领事裁判权这一保护伞,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杀人越货、横行无忌,鸦片商人亦大肆走私,胡作非为,中国法律却不能对之加以制裁。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
(3)领事裁判权成为列强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单命运动的工具。
1903年苏报案中,著名革命家章太炎、邹容就遭到上海租界巡捕房的逮捕、会审公廖的审判和西牢的临禁,邹容被残酷折磨至死。
2.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
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3.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4. 简述唐律五刑。
【答案】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
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了犯“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赎刑的实行造成了封建社会“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的局面。
二、论述题
5.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1)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2)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小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小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6. 试述二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答案】秦汉以来法律形式繁杂,彼此区别亦不严谨,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
①《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