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师范大学综合(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它反映了评价主体对宪法及其实施的态度和倾向。宪法实施评价包括实施行为评价和实施结果评价。
2.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3.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4.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5. 选举制度
【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6.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
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战争权与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答案】战争权和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1)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根据第《宪法》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4)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8.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效力在私法领域的适用?
【答案】基本权利效力从适用于国家权力到私人领域再到社会生活所有领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不断发展的证明。
(1)基本权利效力从国家权力扩展到私人领域
在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看来,基本权利效力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活动领域,是作为防御国家权力侵害为日的而提出的。因此,除拘束国家权力外基本权利在其他领域没有发生实际的、现实的效力。至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依据私人自治原则来处理,如私人之间发生一方限制另一方基本权利的现象时人们只是判断这种限制是否基于双方的合意,是否存在合意似乎成为限制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按照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实际上排除了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产生效力的可能性,把这种效力仅仅限定在所谓的“公法”领域。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否定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效力的理论遇到了实践的挑战,学者们在宪法变迁与宪法现实的关系中逐步确立了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的理论体系。
(2)基本权利效力适用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
基本权利效力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包括私人领域)中的适用反映了基本权利观念的变更、国家权力社会化、人权保障的多样化、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社会关系综合化等客观要求。
9.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答案】(1)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①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②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
a. 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b. 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c. 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d. 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形式。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
①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a.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b. 优点与不足:
第一,优点: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杳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等。
第二,不足: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这样就会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c.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类型
司法审查模式依据其违宪审查权的来源,可分为通过司法判决确定违宪审查权归属的美国模式和由宪法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日本模式。
②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a.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b. 优点与不足:
第一,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第二,不足:该模式有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因为立法机关本身担负着沉重的立法任务,加上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立法机关往往缺乏精力和时间对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更不可能受理具体的违宪诉讼。同时,立法机关对自己的立法审查是一种自我监督,很难保证审查的公正性。
③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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