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 授权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授权资本制下资本内容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①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储备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3.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 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 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⑤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仟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有限责仟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⑥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5.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二、简答题
6. 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30条和第107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己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
(2)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我国《破产法》第109条做了专门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
(3)具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下的下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4)规定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规则一一职工债权优于担保债权受偿。为解决试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第132条规定,明确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7. 支票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支票必须记载: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vd ,补记之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3)出票人可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
(5)支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期限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8. 简述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的分类。
【答案】传统商法对商行为的分类包括: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①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
②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①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只要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活用商法。但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
②双方商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适用商法。
(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①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②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