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答案】(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称谓。涉嫌犯罪者在被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即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时,面对刑事追究的危险,也应有权获得辩护。因此,我们称该原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予以保障。在仟何情况下,对仟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是多样的,在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进行辩护,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
①将委托辩护扩展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②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以及未成年人,公检法机关均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律师为其辩护。
③会见权得到进一步保障。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④阅卷权规则的完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时间和范围都得到拓展。
⑤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程序的规范。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中删除了模糊不定的“证人改变证言”; 规定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该法条所规范的对象不再仅限于辩护人,而是包括所有诉讼参与者。
⑥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范围被扩大。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侦查终结前、审查公诉中、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等活动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作出裁判后也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①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并最终影响法院的司法裁判;
②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
③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2.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答案】(1)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概念和意义
司法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某些专门性问题,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和尸体等证据材料的真伪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案情,为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提供有力的根据。
(2)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人的条件
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鉴定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 二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②必须是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
③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的人。
(3)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范围
我国的司法鉴定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等。其中,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其刑事技术部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
②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但是,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此外,侦查人员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③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此外,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④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⑤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经审查,小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⑥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或者有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 简论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
【答案】(1)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和能否使其在严惩非杀不可的罪犯、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问题。
(2)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
死刑案件核准权限的归属,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历时半个多世纪,几经变化。《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国家政治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关于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曾经作过多次决定。
①在1997年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是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②到了1997年,因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