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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2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

【答案】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第二次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

(1)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从国内条件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国际条件来看,对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及其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2)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那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一是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二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2. 法的现象起源主要表现为哪几种形式? 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总结了法律起源的二种形式及各自的特点:

(1)雅典形式及其特点

①雅典国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经过一系列改革,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a. 提修斯为解决氏族同族共居与不同氏族成员杂居的矛盾,在雅典设立中央管理机关,把从前由各部落处理的事务移交给这一机关管辖。这样便开创不以氏族组织和血缘关系,而以地区和财产来划分、管理居民及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先例,显示出雅典国家的雏形。与此同时,也就产生

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民族的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

b. 提修斯改革后,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为适应这种趋势,缓和社会内部阶级对立,梭伦又颁布《土地最大限度法》、《解负令》等一系列法令,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c. 克里斯梯尼又顺乎时势,实行旨在消灭氏族贵族残余的整套改革,这既促使雅典国家的最终形成,也促使《贝壳放逐法》等法律的制定和颁行。

②雅典形式的特征就是法律是在社会内部阶级对立中特别是在氏族内部的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

(2)罗马形式

①公元前7至前6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的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分成三部分人:

a. 第一种人是出身于氏族上层的“贵族阶层’,,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夕; b. 第二种人是广大氏族民众,他们口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

c. 第三种人是外族人,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做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

“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可见罗马氏族解体的决定因素是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征服,以及由此引起的阶级对立。罗马共和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更加尖锐,终于达成妥协,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制定了最早的罗马成文法一一什二铜表法》。

②罗马形式的特征是,通过氏族外部的平民和旧氏族之间的斗争,导致两种社会势力以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成文法。

(3)日耳曼形式

①民族大迁徙时代,日耳曼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但还未发展成国家。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在征服罗马之后,各日耳曼王国就将各自部落的习惯,借助于罗马法的某些术语,并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典。

②日耳曼形式的特征是,被征服民族在文化上战胜了征服民族,先进民族的法律文明促进和催发了落后民族的法律的产生。

3. 法律责任的构成及其免责事由。

【答案】(1)法律责任的构成

①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③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④主观过错

a.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b. 主观过错的种类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①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②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③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④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⑤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⑥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⑦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4.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案】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①国家法不再是世界上法律的唯一表现形式,世界法律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

②三类非国家的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的规则和秩序。

(2)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①在法律方面,全球化使得全球范围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体。

②国内法与国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等各种形式的法之间以极其复杂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变动,可能都会立即引起其他法律体系的变动或者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