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
【答案】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
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行政法定是约束行政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控权论”的集中体现,其着眼点在约束行政权之上。
2. 有约定的行政补偿
【答案】有约定的行政补偿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己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行政补偿。有约定补偿具有双力一性,被补偿人一般不得对已约定的补偿数额提出异议。
3. 政策性行政补偿
【答案】政策性行政补偿指国家对因其实行公用征收、征用或其他政策所造成的特定损失而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政策性补偿是执行国家事先己决定给予补偿的国家政策的必然结果,补偿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4.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答案】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置的行政机关,在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该机构即予撤销,如国务院的各种协调性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通常不是专职的,由有关部门的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一个办公室负责。这种非常设性机关的存在时间通常是较短暂的,但有的这类机关存在的时间也相当长久,达几年或数年。
非常设性机关除了各种协调性委员会以外,近年来一些地力一政府设立的联合性执法机构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亦属于这一范畴。
5. 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6. 行政行为与政府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政府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特指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主权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的主体、作用的对象、所属范畴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行政行为中大部分是可诉的,而政府行为多为不可诉行为。
二、简答题
7. 我国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 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变化?
【答案】(1)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特征
我国《宪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职能包括:
①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②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③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④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由此可见,我国国家主席具有以下特征:
①实行个体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
②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元首或国家主席或总统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解散议会的权力相比,中国国家主席的职权范围甚小。
③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制度做了以上规定,但是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并不是从其确定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宪法分别有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并且我国宪法也经过历次修改,对于国家主席在我国宪法以及宪制性文件的规定来看,1954年宪法以前的《政府组织法》也对此予以了规定。所以,纵观国家主席职位的变迁,需要从以上宪法及其宪制性文件对其的规定变迁展开。
(2)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
①国家主席的前身是1949年《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当时最高的权力机关,集体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委员会主席只是权力有限的成员。
②1954年宪法首先设立了国家主席机构,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具有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的职权,国家主席属于实权机关,职权范围很广。
③1975年宪法明确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并肯定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豹地位,使之成为各级人大常设机关和人民政府,国家主席制度遭到暂时性中断。
④1978年宪法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但是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同样,1979年修改的宪法,虽然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名为地方人民政府,但是对国家主席这一职位仍然没有规定。
⑤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职务,但是大大缩小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类似于“虚位君主”。
8. 简述行政机关职责与职权的关系。
【答案】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中所必须履行的职务责任。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涉及到行政权能否顺利实现,行政目的能否完成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联系
职权因职责而产生,法律首先赋予了行政机关各种职责,为保证这些职责的完成,然后授予行政机关以相应的职权。离开了职责,职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而离开了职权,职责就无法实现。可以说,没有无职责的职权,亦没有无职权的职责。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2)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区别
在逻辑上,职责是先于职权的,是职权产生的依据。另外,职权和职责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为了实现某项行政职责,可能需要多项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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