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 行政诉讼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有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②有利于使当事人明确在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
4. 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十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区别: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 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5.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答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
②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其理由不能成立的;
③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
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而不宜判决维持的。
6.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决定具有如下特点:
①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其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②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③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二、简答题
7. 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答案】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只有当具备了这些要件时,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以一定的请求方式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请求。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
(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该请求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其请求必须是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应该赔偿范围之内。
8. 简述行政救济按当事人的请求权进行的分类。
【答案】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请求国家赔偿救济。
(1)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
和直接的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9.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答案】(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在行政法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它们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被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则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己经不再是机关,而是与其他法人一样的法人。当行政机关丧失了机关的属性,成为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时候,它们同时也获得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诉权,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法人主体身份出现时,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是认同的。但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可否以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众所周知,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这里对被告与第三人地位的置换性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取得第三人地位已于法有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2)行政机关作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④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起诉复议机关时,原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⑤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时,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10.简述行政机关职责与职权的关系。
【答案】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中所必须履行的职务责任。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涉及到行政权能否顺利实现,行政目的能否完成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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