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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7行政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答案】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的需要而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承办和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它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是连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行政机构除非被授权,否则其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2.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但是,过分地强调行政效率,又会损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

①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②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3. 申诫罚

【答案】申诫罚也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主体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4.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答案】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管辖事项仅限于地力一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及市)、乡(镇)三级建置,个别地区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市(即下设区、县的市),因而此种地方行政机关为四级建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5.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

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6. 行政诉讼判决

【答案】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②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③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二、简答题

7. 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简述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与行政相对人自身发展、权利保护等关系密切,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中包含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公众的“知晓或者参与”有助于它们被贯彻与落实。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这类行政信息是行政相对人接受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所必须了解的,它们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是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指标。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立法技术上,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其立法本意是除了上述三项内容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以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信息的范围。

8. 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a. 违法拘留;

b.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

a.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①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物质损害义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②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