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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思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

【答案】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下列六种基本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最终确立其科学形象。这主要表现为:①彻底摆脱“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以科学的精神对待一切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②在总结既有成就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

③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的学术规范体系,使法理学研究真正形成科学化的学术传统。

(2)实践指向的增强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法理学也须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在新的世纪,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为指引,各种学术观点经过不断相互了解、相互切磋、相互批评、取长补短,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和筛选,完全有可能形成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的不同学派。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①随着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法理学者与其他科学的学者对话与交流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②现代社会存在并不断产生很多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需要多门学科进行联合攻关、综合研究,共同寻求对策进行综合解决。

(5)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

在新世纪,随着我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占有一席之地。

(6)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在新时代,面对一系列的挑战,必然促使肩负理论建设和思想启蒙之重任的理论法学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实现视野和思维的更新、研究范式的转型、概念和话语系统的重构,从而真正形成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理论法学。

2. 我国社会主义法一力一面强调无神论,另一力一面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者是否矛盾?

【答案】(1)二者并不矛盾

广义上讲,无神论是一切对神或灵魂的存在缺乏相信的思想的总和; 狭义上,无神论指认为神不存在的思想。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

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无神论的宣传是为了消除封建迷信,而宗教信仰属于意识心态问题,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当然,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宣传封建迷信活动,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2)调解二者关系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应该是坚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宣传无神论的统一。

①我国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宣传无神论自然是新闻媒介的长期任务。当前很有必要加强无神论的教育。但媒介宣传无神论,主要是靠“立论”,而不是靠“驳论”,就是以大量的科学知识来说明物质的第一性、意识的第二性,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靠驳斥宗教。

②新闻媒介要尊重有神论者,尊重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感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据这些原则,在无神论的宣传中,应以正面说理为主,不讥讽、嘲笑宗教信仰者,在阐明神灵不存在的道理时不能指斥对方愚昧无知,不能指名嘲弄某宗教中的神灵。

③宣传科学,就要批评迷信。在唯物主义者看来,宗教也是一种迷信,但是仍不宜把迷信和具体的宗教联系起来,传媒要批评的是那些明显危害人们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迷信活动。剖析宗教实质的文章(通常不应该是批评某一具体的宗教),最好在学术性的刊物上发表,而不是在面向社会大众的报纸上发表。

3. 如何理解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答案】培根的话主要表明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独立又称为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广义的司法独立则除了审判独立以外,还包括检察官独立,甚至包括律师独立。但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司法独立一般从狭义来理解。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及其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判。司法独立的内涵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

①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因此,司法独立首先应当是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

②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及法官的独立。

司法机关的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官独立,就是指法官在代表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同时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

③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独立。

司法活动的独立,就是指司法机关及其法官所进行的处理案件的活动以及整个司法活动过程,

只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党的干预和影响。

(2)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或司法职能的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的阻碍、十预、影响和控制,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判结论。围绕这一核心,司法独立在体制上需要以下要素的保障:

①司法机关整体的对外独立。

这是指司法机关无论在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

②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

这是指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只存在相互独立的审级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和服从的关系。一个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依法监督外,无权就司法裁判事项主动向下级法院发布指令或进行直接干涉,对下级法院裁判过的案件,只能在下级法院裁决结论产生、争议双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后,才能受理并开始裁判活动。

③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包括裁判独立和身份独立。前者指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独立于其同事、法院司法行政首脑以及上级法院法官,不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负责,也不为权宜的考虑所影响,只服从法律。后者指法官的任职期间和任职条件应当得到特殊的充分保障,以保障法官无所顾忌地适用法律。这包含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相对优厚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综上所述,只有司法独立了,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才不会出现不公的判决,破坏整个水源。

4. 试比较一下在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应当坚持哪些法律评价的基本原则?

【答案】(1)我国法律标准评价发生的变化

法的评价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法律评价标准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价值确认标准的变化

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 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中确定了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前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价值标准。

②价值位阶的变化

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