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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2. 以救代律

【答案】以救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救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救’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救、令、格、式并存,使得“律恒存于救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救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救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救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副其实的帝王御用的工具。

3.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4.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5. 五权宪法

【答案】五权宪法是指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各县皆选出代表一名,组

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夕,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6.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7.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8. 盗、贼

【答案】这是《法经》前两篇篇名指出的两种犯罪行为。“盗”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提出这是首要打击的两类犯罪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3)确定土改机关。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这个大纲的制定和

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0.清律在唐明律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原则有哪些变化发展?

【答案】关于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清律承唐明律之绪,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也有一些变化发展。这些变化发展主要是:

(1)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清律因袭明律,对自首的各种情形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除《大清律例》中的有关规定系因袭明律之外,清代的“自首”制度又有所发展。康熙年间修定的《督捕则例》对自首制度作了重要补充。扩大了自首兔罪的适用范围。

(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清律关于共犯的基本处理规定与明律同,但结合司法实践有些补充。与明律一样,清律取消了唐律本有的“与监临主守共犯,以监主为首(犯)”,“擅入皇城宫殿、私越渡关、避役在逃、犯奸者不分首从皆以正犯科罪”等规定,显示对官吏犯罪责任的减轻及对侵犯国家政治秩序的犯罪处罚加重的倾向。关于家人共犯的问题,曾专有定例加以补充。

(3)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的原则

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 犯私罪者,从重处罚。这样做旨在使官吏明察公私的界限,用以提高其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统治的效能。

(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清律主张依法定罪,依法量刑。这是唐律以来一贯原则的体现,是强调依法论罪定刑的原则,接近西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清律又承明律之制,规定了比唐律限制更多的、更严格的类推制度。

(5)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明清律对此作了重大更改:“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一切外国侨民犯罪均依我国刑法处罚,不再考虑其同一国家民族之人相互犯罪适用其本国法的问题。

唐律对外侨犯罪采属人属地相结合原则,清律则一概采取属地主义原则。这有保护我国司法主权防止外侨逃避和破坏我国司法管辖权的用意。

1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答案】(1)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①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类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②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