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刑法总论与民法(不含知识产权法)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问答题

1. 受欺诈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答案】(1)合同法中受欺诈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从上述可以归纳出这二者在撤销的原因以及效力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预期目的也各有规定。

依《合同法》第74条、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债权人的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救济措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债务人行为共有三类: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是合同法卜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②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③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④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⑤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2. 简述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特征

①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

②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汉、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

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被代理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向无权代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实施了多项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但是对某一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应当是概括的,不能只追认利益的方面而不追认不利益的方面。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为了平衡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应当向被代理人表示。行使催告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以内追认。相对人应当给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的合理的追认期限,期限不应过短。在追任期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的相对人,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人有撤销权。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意思向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表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未追认前,相对人仍可撤回。

二、论述题

3. 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过失而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两种责任的相同点

①两种责任都具有相对性,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责任。

②两种责任同属于债的发生原因,都具有债的相对性的特点。

③两种责任都具有财产性,合同法是财产法,这两者责任形式也都属于财产之债。

④赔偿的意定性,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各种事宜。比如责任范围、方式、形式等。

(3)两种责仟的不同点

①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

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②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附随义务。由于这两种义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③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④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⑤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4)两种责任的联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相配合,起到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当是对于整个过程加以全面的规制:

①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目的。

②对接触磋商的保护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

4. 论民法权利客体。

【答案】民事权利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1)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权利客体,又称权利标的。权利客体受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是指受权利主体支配的各种权利的对象,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2)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点:①利益性。民事权利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②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在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永动机。

(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中外学者多有争议,主要有如下观点:①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