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刑法总论与民法(不含知识产权法)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问答题
1.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实质上是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有法定事由,并且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也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而不是由继承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1)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小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小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国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a. 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违法行为; b. 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在所不问。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有:
a. 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b. 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若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构成该行为。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者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
a. 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
b. 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丧失继承权的效力
①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②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 无因管理的效力。
【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也就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无因管理产生法定之债的效力表现为:
(1)阻却违法。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后,首先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无因管理虽然干预了他人事务,甚至侵害了被管理人某方面的权益。但无因管理人是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管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事务,故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的理由。
(2)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①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a. 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为适当管理,适当管理义务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b. 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c. 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②被管理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有:
a. 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b. 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被管理人应当予以清偿;
c. 赔偿损害的义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被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被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管理人对于发生损害具有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二、论述题
3.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请论述分析“行为人承担责任”的J 陛质与法律适用。
【答案】(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于相对人的责任根据如何,其说不一。通说认为,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无权代理人对于相对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如何,世界各国立法不尽一致:口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规定,应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暂无明定,学界多持德国法之主张。
(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不为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也无合同关系或者合同上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甲多次假借乙的名义向丙借款,事后又不予归还,造成乙的名誉损害,对此,甲应对乙的名誉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 物权的种类。
【答案】(1)物权法定主义是划分物权种类的基础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己经确定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①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2)物权的种类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物权。
①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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