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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综合(含民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之知识产权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著作权法定许可

【答案】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己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23, 32, 39, 43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一一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

2. 网络传播权

【答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著作权法》修订所增列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为了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化的实现。

3. 商标国际注册

【答案】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①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4. 专利强制许可

【答案】专利强制许可是由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也称“非自愿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条件有:

①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

②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③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④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⑤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5. 作品

【答案】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有以下内涵:

(1)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2)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3)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6. 优先权

【答案】优先权包括国际优先权与国内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改进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简答题

7. 简述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案】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九个方面的间题:

(1)“国民待遇”原则

①全面引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扩大了可享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范围,包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国民与居民已经出版和未出版、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全部作品,以及作者虽非前述成员的国民或居民,但首次在这些成员领土范围内完成出版的作品。

②消除了中国国民在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受歧视的状态,在可享受保护的客体与可主张的权利等方面将中国人与外国人定位在同一起跑线上。

(2)关于受保护客体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有四点比较明显的变化:

①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项下加入了“杂技艺术作品”;

②正式使用“建筑作品”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归入同一类;

③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取消了原著作权法中的“电视、录像作品气

④在涉及“实用设计”时增加了“模型作品”。

(3)进行著作权“权利”整合

此次修改最突出的动作是将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权利的解释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并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对表演权作出了扩充解释,使之包括了通常所说的“机械表演权”。

(4)重新设计著作权的“限制”

在第22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等条款中规定了对不同作品项下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已经表明,我国正在逐步缩小或减少对著作权的限制。

(5)完善邻接权制度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首次为出版者规定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即基于“版式设计”而享有的许可与禁止权。表演者权利的扩充及对其义务的缩减可谓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在由中介机构、经纪人等组织的演出活动中,著作权法不再要求“演员”们亲自去获得作品的表演许可,而将此项义务加到了“组织者”的头上。与此同时,又为表演者规定了录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更加有效的控制权。

(6)设立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长期以来的“梦想”,此次修改在《著作权法》第8条加入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其权利。

(7)规定著作权可“转让”

原著作权法对“转让”只字未提,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但著作权法上的“转让”不同于民法上的物权转移,而是一种可逆转的安排,即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在合同中约定某一项、几项或者全部非人身类著作权的转让“时间”。且可短于相关权利的保护期。凡作此种约定的,在约定的时间结束后,被出让的权利将自动回归出让人。

(8)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

引入了“法定赔偿”制度、接受“即发侵权”概念,并与此相结合确立了诉前的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程序、规定了证据保全及配套的规则、引进了所谓的“民事制裁”制度、在相关环节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等等。

(9)新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将对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列入了著作权“侵权”范围,并将避开技术措施与删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规定为可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行为。

8.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案】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1)概念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