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3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裁定与决定
【答案】(1)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2)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但也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的裁定; 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中使用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②效力不同。一般情祝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卜诉或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判决、裁定则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③主体不同。
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采用; 而决定不仅法院可以采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等。
2. 刑事执行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
3. 自由心证制度
【答案】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能被提起上诉。
4. 视听资料
【答案】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各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二、简述题
5. 刑事程序法律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外,还要求证明涉及刑事程序的相关事实,因为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最终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刑事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刑事诉讼法对采取每种强制措施的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的条件而适用了强制措施,必然会引起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凡与本案具有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或由有关机关、领导决定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是程序法事实。
(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4)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事实。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例如,在管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贪污、收受贿赂案件应当属检察机关受理,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未经告诉而受理的等,这些都是需要程序法查明的。
6. 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的规定。
【答案】(1)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
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于拒不交出的,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搜查。
(2)搜查的程序
由于搜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①搜查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既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也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时进行,还可以单独进行。搜查前,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搜查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a.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b.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c.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d.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e.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③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说明阻碍、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④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下作人员进行。
⑤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为了防止被搜查人逃跑或者转移、销毁被搜查的物品,必要时可以在被搜查的场所周围设置武装警戒或者封锁通道,以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②搜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并应根据不同的搜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搜查方法;
③应注意保护公私财物。
三、论述题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你是如何理解本条文的含义和意义的?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是同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相适应的。这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关系是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确立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
(1)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