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也是现代英美法上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民刑竣别的大陆法系因其“惩罚性”特征的刑事色彩而拒绝适用,然而,恰恰是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和刑事的“二重性”特征使其具备了补偿、惩罚、遏制、鼓励交易等功能,在适用过程中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达到了惩罚和补偿的双重目的。但是,随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广泛适用,巨额的赔偿金额、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都使得立法不得不开始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制,例如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最高额进行限定,并对陪审团在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规定。在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仅仅体现在寥寥的法条之中,适用范围狭窄,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本文通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涵义、功能、必要性等方面的阐述和分析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来明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进而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金额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进行讨论,并给出合理性的解释。最后,本文集中讨论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诸多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和修改意见,希冀能够构建出一个多元化的、涉及民事责任的多个领域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