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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3.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4. 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但是法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其他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5. 一般法

【答案】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然,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6.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答案】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它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认定”和“归责”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一大法律责任,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7.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8.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二、简答题

9.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答案】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1)二者的联系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2)二者的区别

具体讲,它们的区别包括:

①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既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与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10.什么是立法技术? 对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应有什么要求?

【答案】(1)立法技术的定义

①立法技术的定义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②立法表达技术包括

a.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的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

b. 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

c.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技术。

(2)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要求

立法技术有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监督技术等方面。对立法表达技术内容的要求是: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a. 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即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为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同,必须有不同的名称来表达。

b. 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要素应该齐全、完备。

c. 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

②法律规范的表达

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一般要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 法律规范是概括的,普遍适用的,不能是特指的,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 法律规范是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的,所以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③立法语言的运用

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a. 准确,就是说要用明确肯定的文字表达明晰的概念。

b. 严谨,就是说要用逻辑严密的文字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

c. 简明,就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文字表达法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