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法学院213法理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然公正原则
【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①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3. 习惯权利
【答案】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4.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5.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
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6. 法律要素
【答案】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7.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小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J 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8.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二、简答题
9.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包括:
(1)告示作用,指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法将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不十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即起到告不的作用。
(2)指引作用,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包括两种情况:
①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此时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
②不确定的指引,叩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此时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具体而
言就是法作为一种规范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以及衡量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作用。
①法的评价作用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评价作用的特点,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表现在法律规范对于行为正当与否,是否可做有明确的规定。
②法的评价作用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即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其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4)预测作用,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表现为以下两种:
①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②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法的这种特殊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刑法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法中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总之,不同法律规定的制裁方式不同,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同。
10.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案】(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力一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