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财经大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法司
【答案】“三法司”是指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合称,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2. 律
【答案】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律,均布也。”可见,律具有普遍性。律又被古人视为一种标准,以期达到“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目的。在适用法律以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的标准作用,所谓“一断以律”。由上不难看出,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唐代的律主要有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
3.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4. 告勃
【答案】汉代的起诉叫“告勃”,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幼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二、简述题
5. 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宋代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宋初在立法与司法的宽严并不一致,以重典治理为立法导向,但皇帝在亲自折狱虑囚时,又以“忠厚为本”,即在司法上以宽仁为治。太祖、太宗两朝之后,在立法上大抵以宽猛得中为准则。太祖虽用重典,但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后来强调“中”典,但在法律的某些方面一直是重典治理,如在惩治盗贼方面就有“重法地”。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即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并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与制约,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太祖时,收回了节镇兵权、敛其财权和司法上的刑杀权,太宗时设置提点刑狱公事监督州县司法,设审刑院以加强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得以加强。同时编救地位的提高、参知政事与宰相分割相权、枢密院与“三衙”分掌发兵与领兵权、三司共掌财权、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通判监督知州的连署制等,都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思路的展开。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山于宋朝统治者重视“政丰之术”,强调治国须先“理财”,因而使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通商惠工”为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和禁止勒索商人的法律条规。如土安石变法期间颁布的市易法及专门调整海外贸易的市舶条法。
6. 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答案】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与刑部
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y 、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
(2)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压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三法司”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在京
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4)京兆府
唐初为加强京哉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尹不但主管京袋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三、论述题
7. 论述“孝道”等伦理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
【答案】中国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其中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礼法结合”,而礼的重要思想基础就是“孝”和“忠”。以此两者为基础,创造出了一整套系统的封建等级规范系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儒家思想的君权与父权的统一性。“孝道”等伦理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实体法方面
在历代封建统治中,统治者均标榜“以孝治天下”,因此在刑法和诉讼法中均提倡“为孝而屈法”、“为亲而屈法”。这深刻体现在历代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中。
①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汉律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唐以后容隐的范围扩大,不限于直系血亲和配偶,凡同居亲属,不论有服、无服,皆可容隐,而且可以兼及家奴。按唐律奴脾、部曲可以为主隐。明清时期也规定奴裨、雇工人须为主隐。不仅隐匿无罪,还可以事先通递消息使之逃亡。但重大犯罪如谋反、谋叛、谋大逆等,不在容隐之列。
②子孙犯罪,亲老无人侍奉者,唐、元、明、清律都允许具状上请缓免刑。徒、流可缓刑,至父母年终后再执行。如兄弟俱犯死罪,留一人养亲,凡合于留养条件的,徒、流罪改杖一百,余罪收赎,父母年终时不再流配。但小孝罪小准请免。
③在封建“十罪”中,有“不孝”一罪。即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犯此罪的,为封建法中最严厉的犯罪,一切封建特权都不能适用于此罪。
④父子兄弟之间可以“代刑”的规定同样体现了“孝道”等伦理思想。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统治者提倡重伦常、讲孝道,因此在实践中是允许的,而且对代刑者往往给予减刑或赦免。
(2)在诉讼方面
根据子不言父罪的儒家教条,各代法律均体现“孝道”等伦理观念的规定。
①唐朝以后,凡属相容隐之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主审官杖八十,明清律改杖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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