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616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案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2. 保外就医
【答案】保外就医是指罪犯病危或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和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危害社会和滥用保外就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3. 鉴定意见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主要有:
①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③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二、简述题
4.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
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
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
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
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针对冤假错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试图加以解决,使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5.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答案】(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 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
①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原因如下:
a. 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b.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c. 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②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法官除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外,必要时以听审方式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以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现裁判的正确性。
综上,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强化控、辩、审职能力度,完善其为适度诉讼化程序。
(2)建议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也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活动”。
①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获得财产补偿及心理安抚的要求,而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监督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维护不够。
②死刑复核的结果可能是改判无罪或从轻改判,通过被害人对本程序的参与,可以使其了解改判的缘由,增强复核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降低日后被害人提起申诉的几率。
(3)建议增加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
①从立法技术的周密性考虑,《刑事诉论法》就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都规定了审理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缺失,对此,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其统一性和科学性。
②确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使死刑判决在一个可预期的期间内得以确定。
a. 可减少罪犯精神上的煎熬,使其在有限时间内作好事后安排;
b. 可使羁押场所有所准备,以便看管,同时使办案人员有期限观念,防止故意拖延。
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从慎重角度出发,这个过程不宜太匆忙。但从判决的确定性、终局性考虑,这个过程又不能太长。因此,只能以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进行区分。因此建议规定为自接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1年内复核完毕。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复核期限至迟不得超过2年。
三、论述题
6. 试述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卜诉、抗诉的人和机关。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有权提出上诉的人
①自诉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②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赋予他们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③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是最清楚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处理他的犯罪问题,与他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而被告人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