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616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2. 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3.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二、简述题
4. 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
【答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其提起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
②无独立请求权人,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程序条件,关于未参加诉讼并非是指未全部参与诉讼过程,如果第三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或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第三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均不能认为未参加诉讼。而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对于未能参加诉讼的事由,第三人应举证证明不属于自身过错。
(3)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实体条件有三点:
①有证据,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③裁判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4)结果条件,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应当是导致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的原因。
(5)时效条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六个月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6)管辖条件,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
(7)审理范围,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仅限于审理第三人请求撤销的部分。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围绕涉及第三人事项,其余不在审查范围之列。但如果需要判决时,发现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存在共同利益需要合一确定时,也可合一判决。
5. 如何理解逮捕程序?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①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a.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b.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②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a.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 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
员会讨论决定。
b.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a.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④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a.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b.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检察院备案。
c.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请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2)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口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②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
③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⑤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